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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路水路交通全方位对外开放

发布时间:2007-1-19 8:25:30  来源:解放网—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19日电  目前,在公路运输业、物流服务业、远洋航运业里,有大量的外商企业在从事着经营活动。我国集装箱货物的70%由外国航运公司运输到海外。

    “这是我国加入WTO后,交通行业采取一系列开放措施产生的结果。”交通部国际合作司司长局成志对新华社记者表示。 

   交通部对“入世”应对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我国“入世”之前,就成立了由部长为组长的交通部WTO工作小组,重点开展了制订应对措施、WTO知识培训、法规清理等工作,对全国交通系统260多名司局级和在京单位处级领导进行了专门培训。全国交通系统政府管理部门和大中型骨干企业还通过其他形式组织开展了培训工作。     

    为了保证顺利履行我国交通方面的入世承诺,交通部结合WTO的相关规则和我国的有关承诺,组织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清理工作,提出了具体的立、改、废建议,加快了立法进度。入世五年内,交通部陆续出台了包括港口法、道路运输条例、国际海运条例等14部重要的交通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我国交通行业的市场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为积极应对‘入世’提供了有力的管理手段和良好的法律环境。”局成志认为。

    “入世”加快了我国交通行业对外开放的步伐,给我国交通行业带来了活力,促使我国公路、水路交通全方位走向开放。

    交通部国际合作司地区事务处处长任为民介绍说,在公路运输方面,1988年8月,交通部批准了第一个中外合资道路运输项目,到“入世”时,共批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项目812个。其中,道路客运项目118个,道路货运和物流项目465个,车辆维修项目229个。

    “入世”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关税的降低,外商在华投资企业不断增多,为工商企业做配套服务的物流及道路运输服务企业相应增加。据交通部的最新统计数字,预计到2006年底,外商投资项目超过1000个。

    任为民认为,水路运输是我国对外开放力度最大的行业之一。我国航运市场的对外开放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到“入世”时,境外航运企业在我国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有500多家,中外合资船舶运输企业有120多家,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和集装箱运输服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110多家,在我国港口从事装卸、仓储业务的中外合资企业有180多家。近百家境外航商在我国港口开辟了集装箱国际班轮航线。在我国2800多个近洋航班和669个远洋航班中,境外航运公司分别占有47.5%和70%的份额。外国籍船舶在我国港口使用各种港口服务,包括码头设施的利用、装卸费用、燃油及淡水供应等方面,完全享受国民待遇。

    “入世”后,外商进入我国航运市场的规模继续扩大。根据“入世”承诺,交通部对班轮运输的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从2002年起取消班轮资格审批,改为登记制,新开航线备案即可,大大方便了班轮公司在我国开展业务。到2006年底,外国航运公司在我国设立的代表处超过1300多家,设立了36家独资船务公司、集运公司和185家分公司,200多家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取得了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资格,110多家境外航运公司在中国取得了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占总数的2/3,承运了70%以上的中国进出口集装箱货物。另外,50多家境外班轮航运公司取得了在中国沿海对外开放港口之间,利用其经营的船舶调运其自有或租用的空集装箱的许可。“这样大的开放力度,在国际上居于前列。”任为民说。

    “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我国长期以来对外商参与公路、独立桥梁、隧道、港口设施的建设和经营持鼓励态度。”任为民介绍说,我国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外资始于1979年,到“入世”时,累计利用外资总额约205亿美元。从1992年开始,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境外股票上市、转让经营权、项目融资等各种直接利用外资形式取得了很大进展。

    任为民指出,利用外资弥补了我国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对交通基础设施的改善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由于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在技术、成本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近几年国内交通基建项目主要由国内企业承担,市场受“入世”影响不大。

    在船舶检验方面,1992年3月,交通部颁布《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后,除了中国籍船舶的法定检验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入级检验外,其他检验业务均已向外国船级社开放。据任为民介绍,到2006年底,共有9家外国船级社在我国设立了24家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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