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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1月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06-10-20 11:40:40  来源:新华网广西频道

   10月18日,记者从广西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获悉,《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明确“321战略”的发展定位。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明确了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为主两致力一促进”的发展定位,即以提高吸引外资质量为主,以发展现代制造业为主,以优化出口结构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致力于发展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向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区转变。同时经济技术开发区还可根据发展的需要,通过申请设立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促进开发区的优化升级。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共三十三条,内容分四大部分,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定位、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范管理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鼓励措施和优惠政策等。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规定了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鼓励原则,即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金融、保险、会计、评估、咨询等服务机构;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建和经营供水、供气、供电、排水、道路、环境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并对这些项目实行贷款贴息政策;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海外留学人员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实施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并对相关高级人才给予科研经费等方面的扶持;鼓励跨国公司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研发中心、财务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培训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运营中心和配套基地。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不仅明确了开发商的主体地位、职责权限、同时理顺了其在建设和发展、管理与服务上的关系。开发区加强招商引资的法制建设,成为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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