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简称进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设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海关依法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犯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犯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犯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物品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嫌疑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周口海关是2004年12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1月23日开关,为正处级海关,人员编制25人,隶属于郑州海关。周口海关业务管辖范围:周口市及辖区,漯河市及辖区。周口海关在辖区内从事以下海关业务:1.接受进出口货物、物品的报关;2.查验、放行进出口货物、物品;3.加工贸易、易货贸易的登记备案和后续管理;4.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常驻机构登记备案和管理;5.对寄售代销、维修服务、租赁业务权限的审批及进出口货物管理;
6.对各类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的注册登记及对进出口企业的海关信用等级评估、稽查和各种报关企业的资格审批、管理;
7.保税工厂、保税仓库、监管仓库的注册登记及管理;8.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税的稽征;9.各种进出口货物的减免税审批;10.减免税货物的后继管理;11.办理出口产品的海关退税手续;12.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和验放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13.办理境外捐赠有关手续;14.监管免税商店的进口货物;15.监管进出境产品、技术交流物品及展览品;16.查处各种走私违规行为;17.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手续;18.负责关区里的报关员培训。周口海关内设办公室、综合业务科。综合业务科职责如下:
负责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查验、放行;进口货物转关单开据、关封核销、回执发放;负责进出口货物关税征收、审价、减免税审批,编制海关统计;负责各类与进出口活动有关企事业单位的注册登记及对进出口企业的海关信用等级评估和各种报关企业的资格审批与管理,减免税货物的后续管理,保税工厂及保税仓库的登记、管理、核查、查处偷漏税和其他违犯海关法规的行为;负责走私违规案件调查及法制工作。
周口海关郑重承诺:1.全面提升海关依法行政和服务能力,积极宣传国家政策、法规,做到“工作高效、服务到位”。2.不断创新监管模式,提高“属地报关、口岸验放、快速转关”为核心的区域通关一体化效率。3.实行无节假日、24小时全天候服务,预约办理各项海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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