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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企业高报原材料消耗也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06-8-5 9:49:09  来源:中广网

从杭州海关获悉,由杭州海关下属温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的温州某亚麻纺织有限公司走私案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温州某亚麻纺织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30.52万元人民币,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534.48万元人民币。

  经海关侦查,2003年8月至2005年5月期间,该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为牟取暴利,在核销进料加工贸易手册时,向海关高报实际成品单位消耗数量,致使进料加工贸易手册保税进口的打成麻在实际完成手册出口任务后,节余打成麻270.86吨(价值64.58万美元),然后将该节余部分打成麻加工成亚麻纱以一般贸易方式进行出口或在国内销售,案值达662.86万元人民币,偷逃应缴税款128.38万元人民币。

  海关提醒有关企业和个人,根据《刑法》第154条的规定,企业或个人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属走私行为,轻者会受到海关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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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贸易成品单耗是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国家对加工贸易成品单耗有严格规定,任何加工贸易企业均要向海关如实申报加工贸易成品单耗,任何高报单耗的行为都是走私行为。根据《刑法》第154条的规定,企业或个人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属走私行为,轻者会受到海关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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