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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马口岸海关/通关

进口报关手续 

   
 A. 进口到巴拿马的商品在通过巴拿马海关时必须由一家报关行办理结关手续,报关行必须是在巴拿马海关办理过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并获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企业。

B. 代理行一般须准备下列票证:进口货物的报关单;有关发票;装箱单;进口货物提单或运单。

C. 结关程序是;报关行必须向海关提交一份包括全部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并附上经过核实的领事发票和提单以及进口商已经缴纳了巴拿马所得税的法律证明。

D. 领事发票是驻出口国的巴拿马领事馆签发的一种特定格式的发票,一般包括托运人与收货人的名称与地址、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等,标记号码应与提单相符。其作用是证明进口商品是否与原产地相符,证明所填写的货物名称、单价、数量是否属实,还可以作为巴拿马征税的依据。

E. 在进口货物到达巴拿马的24小时之内,报关行若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交领事发票和提单,则须缴纳两倍于进口税额的保证金,这样才允许办理货物结关手续。

F. 报关行若在90天的期限内以适当形式提交了上述规定的文件,保证金将予以退还。进口货物在结清关税后若在24小时之内从海关运走,则要缴纳海关保管费。保管费用必须在货物运走之前结清。当累计的海关保管费与货物的价值相等时,海关将拍卖所保管的进口货物,以抵消货物的保管费。所有到达巴拿马城和科隆市的货物,如果是转装他船,必须储存在政府指定的特殊仓库里。 

  
货物存仓与再出口 

  
 A.一些存放在海关仓库的货物,虽然已被确定为将被重新装船转口,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只要得到巴拿马有关部门的批准以及缴纳了两倍的所有有关费用之后,就可在巴拿马境内销售或消费。只要进口商愿意,货物就可申报存进仓库.

B.如果进口商没有自己的保税仓库,货物可存放在政府开办的仓库中,期限为6个月。如果上述货物在6个月之内没有被再出口或者没有缴纳仓储费,货物将被视为自动放弃。

C.巴拿马政府在巴拿马城建有保税仓库,而且在运河区设有直接把货物交付给经过巴拿马运河货轮的仓库,这些货物也可供在运河区从事这一业务的承包人所消费。

D. 合法进口到巴拿马的商品允许再出口,不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特别许可。威士忌、枪支弹药以及那些进入巴拿马受出口国所确定配额限制的产品例外。

E. 在巴拿马城和科隆市,从官方或私营保税仓库中提出的货物如果由不足1000吨的货船运送,将不准再出口。在运河区销售的货物以及作为供给品销售给到达终点港口和其他巴拿马港轮船的货物,不被视为再出口,但是这些货物的销售必须得到巴拿马有关部门的特别许可。

F. 当货物自进口之日起3个月再出口时,而且其价值超过了50巴波亚(巴拿马货币),巴政府允许退还已交进口税的95%。 

  
  关税制度与处罚 

   A.  
巴拿马实行单栏关税税则,即每一个税目只确定一种税率,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的商品,没有差别对待。

A.   商业发票:

1.     5份用英文或葡文填定的商业发票。

2.     发票必须由制造商、销售商和中间商分别用英文或葡文填定出详细的有关装船的情况,并附有英、葡两种文字的产品说明书。

3.     发票还应申明产地和确切的价格。

4.     出口商可向进口商询问是否需要出口国商业部门对货币价格的证明和公证材料。

5.     巴西海关对于没有呈报商业发票的行为,惩罚的金额将等同于关税.

6.     当商业发票与报关单不符时,罚金将是关税的1%~5%。

 B. 提货单

1.     要有5份不可转让的提货单。一份附于商业发票后。

2.     所有的提货单或货运清单必须用数字和文字注明运费。

 C. 原产地证明

1.     一般不需要,因为商业发票上已注明产地。

2.     如果需要,则应备有两份正式的产地证明,由商业部门证明并附有公证。

 D.   卫生许可证

1.     有些货物如动物、动物制品、种子和植物等需要卫生证明。

2.     卫生证明必须经过公证,然后送交巴西使领馆认证。出口商可就有关问题询问进口商。

报关与入境

A.     巴西的海关事务由财政部下属联邦税务总局具体负责,包括海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关税的征收以及海关监管制度的实施等。根据联邦税务总局的海关条例,所有货物的报关程序,均需通过巴西外贸网络系统(SISCOMEX)进行。

B.     货物申报单在外贸网络系统立案之日起即为报关程序的开始,货物通关授权在外贸网络系统正式通知之日起即为报送程序的结束。

C.     巴西海关对报关货物实行抽检的审查方式,按照绿色、黄色、红色三种不同颜色分类处理。

1.    绿色即报关货物可全部免检,并自动通关.

2.    黄色即仅检查报送文件,若被核实,货物则自动通关.

3.    红色即报关文件和货物均需进行检查后方能通关。

D.     若进口货物需申领进口许可证,进口商一般应在货物装船前向巴西工商旅游部外贸操作局(DECOM)提出申请,该进口许可证在装船之日起60天内有效。货物到港后90天内进口商应办理报关手续,并将进口申报单输入外贸网络系统进行登记,开始报关程序。

E.     申报单的内容应按联邦税务总局的规定格式填写。在巴西海关审核了一系列进口申报数据后,进口商才可提贷。

F.     根据规定,海关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验货结果,验货时当事人应在场,货物若需样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G.     特殊商品可采取提前报关制,例如散装货、易燃易爆和有辐射性的危险货物、活畜、植物以及新鲜水果等易损货物、印刷用纸张、政府部门进口的货物、陆路、河、湖运输的货物。

  自由贸易区


 

A.     巴西最大的港口有桑托斯、里约热内卢、巴拉那瓜、累西腓和维多利亚。巴西在上述口岸设立了各种形式的自由区,如自由港、自由贸易区、保税仓库和转口区等。

1.    其中最著名的是马瑙斯自由贸易区。凡进入该区的货物,其商业发票的提货单上必须注明“马瑙斯自由贸易区”(Free Zone of Manaus)字样,但不允许通过该区向巴西其他地区运送进口货物。

    在该区有两道边关:第一道是从国外进入特区.第二道是从特区进入国内。一方面允许外国商品从国外进入特区,不受海关管制;另一方面,商品从特区进入国内市场需要办理进口手续,货物需经海关检查,并交纳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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